針對遠傳電信指稱「台灣大哥大拒絕返還仍佔用之1800MHz頻段」一事,台灣大哥大特此聲明

2015-05-14

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81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因遠傳已繳回2張2G 1800MHz執照,故主管機關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將該6.3MHz指配於台灣大哥大。

  依據雙方協議之共識,遠傳違反平等互惠之約定,遠傳為謀取自己更大利益,未依約定協商,擅自提前繳回在先,以擴大其既有4G 1800頻段之頻寬由5MHz變成10MHz,現又要求台灣大比照提前申請繳回,但台灣大目前該頻段仍有數十萬的2G用戶使用,為照顧既有2G消費者權益,台灣大正努力協助用戶升級到3G或4G的服務,也會在尊重用戶的意願下,依法令規定辦理,同時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2條,台灣大既有之2G執照及頻率得使用至106年6月30日,目前並無佔用遠傳所標得的4G 1800MHz頻率之情事,特此聲明,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