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說明頻譜超限爭議

2022-09-26

台灣大哥大針對近期頻譜超限爭議,說明如下:

 

  1. 從數學上計算,合併後三家業者皆有超標,超標數額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從數學上計算,即使是用最寬鬆的算法,遠傳、中華都有超標是不爭的事實,超標數額及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根據3GPP 國際標準,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故對於中華及遠傳各自超頻之頻段,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再者,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係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五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

 

    2.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12條第4項不僅真實且存在,中華與亞太頻率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如該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會真的淪為帝王條款,且違反競爭行為: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預留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且中華電信已依該規定被通傳會核准在中華、亞太頻譜交易案中,超標持有頻譜,已有前例在先,如今無視該項規定存在,是否認定第12條第4項為僅限中華使用之帝王條款?以龍頭之姿意圖創造不公平競爭環境,此舉正是反競爭行為的標準案例。

 

    3. 在既有頻譜上持續建設,維護台灣之星280萬用戶最大權益,才是併購案概括承受的精神所在,競業打著市場公平競爭的大旗,實則心底盤算一石三鳥:

  • 拿了頻譜不建設:有業者輕易說繳回,是要藉此掩蓋過去未在該頻段積極建設之事實。業者取得頻譜當下即負有建設義務,任意繳回無疑是罔顧建設義務,再回過頭要求積極建設的業者繳回正在使用的頻譜,是不正當競爭手法的最佳寫照。
  • 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
  • 看似豪氣干雲繳回,實則傷害數百萬用戶權益: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之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業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卻罔顧原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此舉無疑是以私害公。

 

 自4G以來,台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眾所周知,頻譜為電信產業經營之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最大業者挾其市占率之絕對優勢,每次都是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如今龍頭業者指控我們合併案為「限制競爭」,讓身為一直在後方努力追趕的業者甚感困惑、只能苦笑。台台併後無論3GHz以下、6GHz以下總頻寬及用戶數與龍頭相比,仍處於相對劣勢,如何承擔得起「限制競爭」之名。數位部唐部長在9/22對媒體表示,「電信合併頻譜超標爭議,首重資源合理分配」,電信業者身為國家打造數位匯流基礎建設、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的重要一環,我們認同每一個業者在取得頻譜後都有義務積極努力建設,提供用戶最佳的通訊品質,並扮演產業加速轉型升級的「馬達」,才符合資源合理分配之真諦。相信主管機關能看見我們努力建設、維護消費者權益及貢獻產業發展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