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定義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需符合以上獨立性條件,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註),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本公司現有5席獨立董事,已超越應設置獨立董事席次,並由不同產業之專業人士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席次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之50%以上。
-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董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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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姓名 |
董事長 | 蔡明忠 |
董事 | 蔡明興 |
獨立董事 | 賴冠仲 |
獨立董事 | 鐘嘉德 |
獨立董事 | 盧希鵬 |
獨立董事 | 陳東海 |
獨立董事 | 萬家樂 |
董事 | 林清棠 |
董事 | 林之晨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公司
獨立董事家數 |
兼任上市上櫃
公司之非執行
/獨立董事家數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
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
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
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
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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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選任資訊
- 本公司董事選任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中,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