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台灣大哥大於86年2月25日在台北正式成立。

至112年12月31日止,台灣大哥大已發行股數3,723,262仟股(其中包含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共698,752仟股,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每股盈餘與每股股利之計算不包含庫藏股。

台灣大哥大於89年9月19日在『中華民國証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繼於91年8月26日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轉上市,代號為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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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業務 有線電視業務 零售業務 其他與沖銷調整 合併
營業收入

20,627

1,570 32,836 -1,434 53,599

EBITDA

6,896

727

1,705 121 9,449
稅後純益   3,586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根據NCC、本公司及同業公佈資料,截至112年第四季底,台灣大哥大用戶數共計有1,013萬,市場(3家行動業者)佔有率約為31%(含040用戶)。112年第四季行動用戶平均貢獻度約為NT$556。 

台灣大哥大旗下台固媒體的經營區域及該區系統業者如下:新北市新莊區永佳樂,淡水區紅樹林,瑞芳區觀天下,高雄市鳳山區鳳信,宜蘭縣聯禾。根據本公司及同業公佈資料,截至112年第四季底,台媒有線電視用戶數共計49.5萬,市場佔有率約為11%。

  • 台灣大哥大辦理過兩次減資,第一次於96年12月1日(減資基準日)辦理減資,註銷12億股,減資後股本為NT$38,009,253,630元(3,800,925,363股),減資比例24%,每股退還現金新台幣2.4元。第二次於100年8月1日(減資基準日)辦理減資,註銷3.8億股,減資後股本為NT$34,208,328,270元(3,420,832,827股),減資比例10%,每股退還現金新台幣1元。
  • 減資後每股股價依減資比例調整之,其計算公式為:(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每股退還金額)/(1-減資比例)。第一次減資以97年1月31最後交易日台灣大哥大每股收盤價NT$46計算,減資後股價調整為:(46元-2.4元)/(1-24%)=57.4元。第二次減資以100年9月26最後交易日台灣大哥大每股收盤價NT$74.9計算,減資後股價調整為:(74.9元-1元)/(1-10%)=82.1元。

股東開戶-填留印鑑卡

應備文件

  • 股東印鑑卡一張。
  • 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之居留證或護照、法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留存簽名式或印鑑(採簽名方式需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富邦股務代理部當場簽名)。
  • 未成年或禁治產股東,印鑑卡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備註說明

  • 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由一方出具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同意由另一方代表簽章。
  • 印鑑卡留存簽名式或印鑑,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
  • 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 採簽名方式辦理股票事務,須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富邦股務代理部當場簽名。

地址變更

應備文件

  • 原留印鑑。
  • 住址變更通知書或其他書面申請資料。

備註說明

  • 戶籍地址變更者,須提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鑑更換

應備文件

  • 原留印鑑。
  • 新印鑑。
  • 已辦妥過戶之股票。
  • 股東印鑑卡一張。
  • 更換印鑑申請書。

備註說明

  • 股票為第一手者免附。
  • 除股東本人到場聲明當日新印鑑生效者外,新印鑑於辦妥後次日生效。
  • 法人應檢附申請函 ,並加蓋變更登記表留存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印鑑掛失

應備文件

  • 新印鑑。
  • 已辦妥過戶之股票。
  •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
    • 通訊方式辦理,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印鑑證明。
    • 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 股東印鑑卡一張。
  • 印鑑掛失申請書。

備註說明

  • 股票為第一手者免附。
  • 除股東本人到場聲明當日新印鑑生效者外,新印鑑於辦妥後次日生效。
  • 法人應檢附申請函 ,並加蓋變更登記表留存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發行時的轉換價格為NT$116.1,自109年7月25日起,轉換價格調整為NT$95.6